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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传来后,在江南局里,这案子是“四个人”一起搞的那种说法慢慢变淡了,最后彻底破产了。但龚仲的处境并没有任何改变,他的心理压力也更大。因另外一种新的不利于龚仲的说法,又慢慢从局党组那里传了出来,另一个“莫须有”的帽子又牢牢地扣在了龚仲的头上。那就是龚仲虽说没有参与,但他“知情不报”。
有人振振有词地说:“龚仲虽说没有参与,但他的责任比树大明、方建军、方丽红他们三个参与者不得小。”旁边有好事者配合地问道:“这是为什幺?”那人以自己独到的见解说道:“你们想想,如果当时树大明问龚仲那个所谓的好机会有没有风险时,龚仲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后,及时报告局党组,树大明等人就不会上当受骗了,那五百万元资金就不会转到黑山去了,正气物业公司就不会面临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了。”
旁边的人听了以后,有些恍然大悟地说道:“你说的是有道理。”另一个也支持这种观点,好象发现新大陆式地说道:“你们这样一说,我也想起来了,五月份,龚仲与方建军、方丽红曾一起去了黑山,当时明明知道资金已不在物业公司的账户上,但他却没有报告。你们想想,如果他报告了,我们现在也就没有这样被动了,与建行黑山分行的官司就没有这样被动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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